光网e8套餐郊区版
e家套餐系列——用户特别关注
用户特别关注:
1.关于规则有效期:
本规则有效期为两年,自用户参加基础套餐的各项业务开通完工后的次月1日起算。用户变更基础套餐的,规则有效期自变更次月1日起重新计算。规则有效期满,用户可提出业务变更或业务注销(拆机)并办理相应手续。
用户办理基础套餐等业务变更或业务注销(拆机)手续的,基础套餐(含手机加装包)优惠终止。用户可以选择参加所在时刻有效的“我的e家”套餐或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推出的其他电信营销活动。
用户未办理业务变更或业务注销(拆机)手续的,在用户未发生欠费的情况下,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不得擅自终止用户的通信服务,将继续按本规则约定的套餐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若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不能向用户提供本规则约定的套餐,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户,重新签定新的规则。
2.固定电话、手机、宽带若已参加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其他营销活动、且仍在营销规则有效期内的用户,未经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同意不能参加本活动。
3.用户所选的月承诺消费应大于或等于所选择的套餐(含手机加装包)月基本费。月承诺消费可抵扣套餐(含手机加装包)的月基本费,及除SP/CP代收费、台港澳长途/漫游费、国际长途/漫游费、非活跃补差以外的套餐内语音设备的相关费用。用户选择参加月承诺消费的,若用户每月实际使用的费用低于所选择的月承诺消费,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将按“月承诺消费”收取费用。超出部分按实收取。
4.有历史欠费的用户不得参加本次套餐活动,付清欠费后方可参加。
5.用户应当配合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实施套餐内相关业务的开通工作。6用户自愿选择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提供的CDMAUIM卡。CDMA业务使用期间,用户若发生UIM卡遗失、被盗、人为损坏等情形,可自负费用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申请办理暂时“停机”、“补卡”或“换卡”业务。补卡或换卡按标准资费收取相应费用。
7.用户使用购机补贴所购买的终端设备,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凭用户签字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购买发票和《保修卡》,由终端设备厂商提供“三包”服务。用户终端设备发生遗失、“三包”规定以外的损坏等情况,导致该终端设备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用户自负终端设备,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不因此而减免业务费用。8.用户自负终端设备参加本套餐的,因终端设备导致业务无法继续使用的,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不因此而减免业务费用。
9.UIM卡启用后,请及时修改用户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使用用户密码办理的各类业务,均视同用户亲自办理。
10.用户应当妥善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为其免费提供使用的终端设备,因用户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用户应承担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用户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赔偿与损坏设备等值的金额。未经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同意,用户不得将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免费提供的设备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上述设备用于非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提供的业务中,一经发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有权终止提供宽带服务。用户不再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宽带业务时,须归还该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可用或者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全额支付已领用的设备费用(家庭网关:400元/个,光网络终端(ONU,适用于FTTH接入用户)1200元/个)。
11.本规则有效期内,参加本活动套餐(含手机加装包)的相关业务如办理过户、停机保号或业务注销(拆机)手续的,视为因用户原因退出本活动。
12.用户应按时足额缴纳电信费用,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用户将按照所欠费用每日支付3‰的违约金。用户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电信费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可对用户的业务作暂停提供服务(停机)处理。
13.如果因用户欠费等属于用户责任的原因,参加本活动套餐的固定电话和/或手机和/或宽带被暂停提供服务(停机)的,停机期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将继续按月出帐,收取用户所选择的月基本费/月承诺消费及非活跃补差费用。参加话费补贴版的,当月话费不予赠送,今后也不再予以补足。停机之日起满60日,用户仍未缴费或导致停机的原因未消除的,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有权终止提供服务(拆机)。停机期间,预存话费不予返还。用户停机当月即刻复机,预存话费可以补返;非停机当月复机,预存话费不再补返。
14.本规则有效期内,因用户原因退出本活动或导致本活动提前终止的,用户应结清之前已使用的费用。享受过一次性费用优惠的,须补足相关优惠。享受过终端补贴或话费赠送优惠的,需全额支付已领用的终端补贴或赠送话费费用。有预存话费的,预存话费余额不予返还。套餐(含手机加装包、可选包)优惠终止,套餐内产品恢复标准资费。
15.月付用户:用户月付套餐完工后,套餐首月资费和一次性费用在次月账单中收取,套餐月基本费/月承诺消费在第三月起的账单中收取。
年付用户:用户年付套餐完工后,年付费和一次性费用在次月账单中收取。
业务使用期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本规则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宽带接入服务协议(2008/A版)》的补充协议,本规则相关条款与上述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规则条款为准。以用户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上的签章视为用户确认及接受本规则及上述协议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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