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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立激励约束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于明山     作者:潘子璇     编辑:沈佳灵     2018-07-02 12:07 | |

  【新民晚报·新民网】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在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家通过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此次《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既是对现有绿色价格政策的补充完善,更是对相关领域价格机制的改革创新。《意见》提出了两个时间节点的目标:一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二是到202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围绕上述目标要求,《意见》明确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方向,也提出了一揽子的政策措施。

  坚持污染者付费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

  价格司司长岳修虎表示,《意见》明确了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很多措施都是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坚持污染者付费,就是要通过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让污染者、使用者付出应付的成本,让保护者、节约者得到合理的收益。三是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通过价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就有激励、违背绿色发展要求的就受约束,进一步激发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四是坚持因地分类施策。全国各地的实际差别比较大,在坚持国家提出的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涉及面很广,《意见》主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五举措形成支撑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价格机制

  污水处理问题大家很关注。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表示,总体看现在城市已经全面建立起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而且绝大多数城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基本能够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成本,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按照现行政策,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不同,但执行同样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不利于促进企业在排污前进行污水预处理,也不利于公平竞争。今后将采取五方面的政策举措,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同时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覆盖服务费,从而形成能够支撑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绝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原则是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成本,并合理盈利。但是不包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的运营成本,清晰的界定了价格和财政对成本的分担机制。明确了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污水处理企业正常的运营和良性发展。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要求到2020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

  二是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针对企业污水排放浓度不同但执行同样收费标准的情况,推广了一些地方的做法,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情况进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就是实行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促进企业能够进行预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一个明确要求,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这一政策。

  三是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随着环保形势的严峻,各地陆续出台了更严格的环保标准,这次《意见》明确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已经提高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或者有些地方实行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支持这些地区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且强调,长江经济带沿线的有关省份,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特别,特别是劣V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的污染源所在地,要提出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

  四是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经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要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重在强化农民环保的意识,助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治理。

  五是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刚才讲到污水处理费,现在又有污水处理服务费,现在污水处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全额上交财政,财政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推动各地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形成公开、透明、合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通过抽肥补瘦的方式,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破解当前城市项目打破头、农村项目少人问津的困局。

  加快建立激励约束收费机制 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

  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介绍,针对固体废物处理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国建立健全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激励约束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一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决策部署,《意见》提出了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收费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配套设施完备、已经具备条件的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对分类投放垃圾的,可以适当实行低一些的收费标准,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实行高一些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收费制度设计,对推进垃圾分类,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鼓励地方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鼓励探索市场化运营方式,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征的废物,通常包括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事关重大,处置不当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意见》明确提出,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各环节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其中,对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定额收费和定量收费方式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医疗废物应收尽收,避免医疗废物混入普通垃圾,扩大污染;另一方面,避免普通垃圾混入医疗废物,浪费医疗废物的处置资源。对于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处置成本调查,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推动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

  特殊政策安排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

  价格政策关系千家万户,涉及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价格司司长岳修虎表示,在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改革过程中,不影响民生,充分的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特别是要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是我们坚持的一条原则。这次《意见》当中提出了很多措施,在政策设计上我们强调的是排放污染者付出应付的成本,同步做出特殊政策安排,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

  具体来讲,在政策当中明确提出要处理好促进绿色发展和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要求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改革中把握好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策出台时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状况、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要进行非常详细的测算,要充分的估量评价政策措施对居民生活可能的影响。第二个问题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主要是完善和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发放补贴,并且配套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同时《意见》提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保障价格政策的平稳出台,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

  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表示,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既不利于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也难以调动用户节水积极性。此外,促进再生水利用,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价格机制尚不健全。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证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是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2020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是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明确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调价的原则和目标,强调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三是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特别是提出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价格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是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促进再生水利用。(新民晚报驻京记者 于明山 新民晚报 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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